我省日前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30%,最高不得超过50%;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5月15日到6月30日期间,将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
XX公司XX公司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工维权常常“左右为难”。
我市有近8万名劳务派遣工分布在各大中型企业,如何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记者昨获悉,我省日前修订《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30%,最高不得超过50%;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5月15日到6月30日期间,将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
我市现有多少劳务派遣工?
企业数十家,劳工近8万
据了解,新《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也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刚性指标。实际中,部分用工单位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大量实习学生顶岗工作甚至严重超时加班,以及通过“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责任。
根据我市相关部门的调查,我市劳务派遣市场发展迅速,全市有专业劳务派遣企业数十家,有近8万名劳务派遣工分布在各大中型企业,而且数额不断扩大。
为何劳务派遣如此火爆?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使用劳务派遣用工,通俗地讲,员工等于是“租”来的,企业不需要“养”这些人,甚至连工资都由人才派遣单位代发,员工是与相关劳务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等全部由其支付,而企业只需要向派遣单位支付一定的佣金。
“主要是可以节省用工成本。”采访中,一位企业负责人坦言,使用劳务派遣用工,可以为企业节省繁多的福利与成本,同时劳务派遣工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如何侵权?
“被派遣”、同工不同酬
“当初是以企业名义招工,去年企业却把我们转到了劳务派遣公司。开始也没觉得什么,后来却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现实中,不少员工发出如此抱怨。
据调查,目前劳务派遣工最易出现两大侵权现象。一是老员工成了派遣人员,难以维权。老余就是这样的一名员工。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老余工作的服装厂主动提出要和他签合同,但合同上的用人单位却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企业在签的时候口头承诺,走走过场应付检查而已,待遇、福利都不变。两年后,40多岁的老余被找了一个借口将他辞退了,且没给任何补偿。老余这时才发现当初签约的猫腻所在。想打官司却难以找到突破口,老余至今仍对当初的草率而懊恼。
另一大侵权现象是同工同酬形同虚设。同在一家企业上班,小黄和小李干着同样的事情,可是收入却相差了一倍。小李经过询问才知道,小黄是有编制的员工,而她只是一名劳务派遣人员,没有正式编制。“使用劳务派遣工以降低人力资源成本已经成为公开的秘密,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新宇法律工作者桂扬表示,这也是此次新政出台的一个背景。
劳务派遣新政如何规定?
定比例、签合同、搞协商
“此次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对劳务派遣进行了细化,有利于他们维权。”新宇法律工作者桂扬表示。
首先是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劳动者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30%,最高不得超过50%。“这主要可以防止很多单位恶意将老员工转换成劳务派遣人员,你想一个员工正值青春年华献给了企业,如果到了40多岁再被踢走,这样的企业就很没有社会责任感,所以必须出台措施管住他们。”桂扬说。
“其次,最大的亮点是劳务派遣企业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双方约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其约定。”桂扬表示,从劳动合同上制约企业,如果企业裁员就需要受到劳动法的约束,就不会像往日那样随意了。
据了解,其他条款还有:用工单位在开展集体协商时,应当听取被派遣劳动者的意见,被派遣劳动者也可以与用工单位就工资、奖金、加班费等问题开展集体协商。派遣企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专项行动”主查哪些企业?
派遣千人以上单位
记者昨天获悉,自5月15日到6月30日期间,全省范围内将开展规范劳动用工和劳务派遣行为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的对象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量较大的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制造、采矿、餐饮企业和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特别是对跨地区派遣和派遣劳动者1000人以上的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使用劳务派遣人员100人以上或占用工总数比例达30%以上的用工单位要进行全面执法检查。
专项行动的内容是用人单位遵守各项劳动用工、劳务派遣及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订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社会保险登记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等。
对劳务派遣单位,除了上述内容外,还包括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及将协议有关内容告知劳动者情况,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期限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异地参保、将直接用工转为劳务派遣用工、自设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大量实习学生以及“假外包,真派遣”等形式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况等。 记者 金山
【读报词典】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全国人大法工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三原则: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务派遣行为所产生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