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一中院通过对近一年来审结的4151件劳动争议案件分析发现,随着相关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资方侵犯劳动者权益手法日益隐蔽,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中暗藏七大陷阱,提醒劳动者应谨慎对待。■陷阱一签署空白合同法官提示: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标准、合同后附的
■陷阱一
签署空白合同
法官提示: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标准、合同后附的续订书部分是最容易被倒签、补填的内容。用人单位往往采取空白合同签字、签字后隐匿劳动者应当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侵害劳动者权利。
■陷阱二
合同内容约定不明
法官提示:很多劳资双方往往以“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作内容达到甲方要求”等内容进行概括性约定,使得原本需要进行详细约定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被模糊了。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由于解释不明,而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
■陷阱三
违约条款约定不公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两种情形之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此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解决了户口问题,都不能成为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理由。
■陷阱四
竞业限制过于泛滥
法官提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意图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竞业限制通常是针对企业的高管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陷阱五
利用关联公司规避经济补偿责任
法官提示:某些用人单位往往利用具有关联关系的不同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工作年限中断,最终会影响到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陷阱六
滥用劳务派遣,逃避用工主体义务
法官提示: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最难以维护的就是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同时,由于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派遣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组织、派遣、支付工资、办理保险,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进行日常监督和指挥。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用人单位“用而不管”,用工单位“管而不用”的错位现象,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陷阱七
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法院不支持
法官提示:一中院2011年受理涉及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益维护的劳动争议案件53件,解除合同、变更岗位降薪、降低社保金额、排除流动人口以及以年假折抵产假是五种最常用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