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承载的使命与纷争
2010-12-01 | 阅读 1357 | 来源: 网络收集
酝酿10余年之久的《社会保险法》终于审议通过,并于明年7月1日起施行。法律虽然出台,但各种争议让人眼花缭乱,且不乏“避免过渡福利”这样的论调,这无助于我们清晰认识该法的意义。
事实上,法律的基本职能就是规范和明确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社会保险法》的意义,首先即是在社保方面明确了对等的权利与义务。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本应赋予公民在遭遇工业社会风险时有从政府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另外,应明确政府责任,以保证公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最低收入和服务有政府兜底。让这些权利与责任归位,自然离不开法律作为后盾的强制力。
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的权利理念在历史上得到了不断增多的中产阶级选民的支持,从而也巩固了国家干预社会的合法性基础。因此,英国学者马歇尔说,权利并不必然会消除不公平,但权利的发展通常是为了确保社会系统的稳定。那么,权利争取来了,靠什么来保障它得到尊重,不会得而复失?当然得靠法律。正是因为有了相关法律,“没有哪个该死的政治家敢废除社会保障计划”(富兰克林·罗斯福语)。
当然,我们既要看到《社会保险法》在填补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空白方面的历史意义,同时也要看到制度先行、立法在后所带来的诸多历史遗留问题。总之,《社会保险法》承载了太多的使命与纷争。
首先,它确认和总揽了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并指明了社会保险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先后建立起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经过建设,各项制度的架构和运行日趋成熟,覆盖和受益人群越来越多,但难免有政出多门、各自为战之嫌。《社会保险法》在认可和规范现行各项制度的基础上,初步确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人口流动的加快,现行制度面临一些新的风险和挑战,需要从制度层面对社会保险未来的发展做出规划和指引。《社会保险法》对不同制度间的转移接续、异地结算,以及在华外国人的参保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对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规范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也有相关规定,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
其次,也应该看到,作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第一部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基本法律,《社会保险法》在协调利益关系方面尚欠缺力度,主要表现在:对一些争论已久的问题,该法虽然有的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给人印象更深的是,该法在不少地方使用了授权性条款,似有回避问题之嫌。比如在“税”“费”问题上,职能部门和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而《社会保险法》作出的规定是,“五险”均征缴社会保险费。另外,在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高统筹层次的时间和步骤等等敏感问题上,《社会保险法》则授权国务院给予规定。面对这样一些授权性条款,我们只能认为是因为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此法不便明确规定。因此,《社会保险法》虽然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总体框架,突出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利,但其阶段性特征也比较明显,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不管怎样,以法律的名义保障民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社会保险法》填补了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空白,其意义不容低估。我们也期待《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抑或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能尽快出台。相信在法律的保护下,公民的权利能得以彰显,福祉会获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