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创业补贴办事指南一、一次性创业资助补贴标准:10000元补贴对象:创业重点扶持对象补贴期限:一次性其他要求:1、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1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以上需同时满足。材料清单(均网上上传提交):1、申请表;2、本人居民身份证;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4、创业
创业补贴办事指南
创业补贴办理流程:
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点击需要办理的补贴事项,按提示上传资料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employment/internet/portal/#/home)
网上填报时注意事项:
1、一次性创业补贴、租金补贴自行注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单位账号注册需要用已实名过的个人账户注册并绑定(详见附件)。
2、补贴申请材料按要求扫描上传到系统。
3、填报时请注意选择受理地,选择(清远市清城区)。
4、(1)在飞来峡镇创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的返乡创业人员选择“人员类别”中的“第二类:在第一类列举地区以外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2)外出求学、外出务工的返乡创业人员选择“人员类别”中的“第三类:户籍地在第一类列举以外市的返乡创业人员”。咨询电话:0763-3310923
申请条件: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条件需为,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在我市创办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并担任该主体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负责人、首席合伙人。
创业重点扶持对象(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除外):
1、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退役军人;
3、在本省登记的失业人员;
4、在本省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5、返乡创业人员:飞来峡镇创业(不含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本市户籍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本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6、45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补贴标准:10000元
补贴对象:创业重点扶持对象
补贴期限:一次性
其他要求:
1、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6个月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1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
以上需同时满足。
材料清单(均网上上传提交):
1、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
4、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高校毕业生或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2,3,6,7页);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人员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外地社保缴费记录(请提供最后一次外地参保记录)】
5、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6、在职员工身份证;
7、企业近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
(1)工资支付凭证;
(2)财务报表;
(3)纳税记录;
(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
(5)经营许可证;
(6)合同与订单记录;
(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
(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
(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
8、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详见附件)。
注意事项:
1、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补贴申请;
2、同一人员及同一创业主体只能享受一次本项补贴;
3、申请人申请补贴时,在非本人名下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予审核不通过;4、变更过法定代表人的创业主体不能申请本项补贴。
二、创业租金补贴
补贴标准:最高每年4000元,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创业重点扶持对象。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其他要求:
1、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12个月,且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 6 个月正常经营,且有不少于 1 名员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创业者本人);
3、租赁非本人名下场地用于创业主体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4、所申请补贴的租金发生在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以上需同时满足。
材料清单:
1、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
4、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高校毕业生或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2,3,6,7页);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人员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外地社保缴费记录(请提供最后一次外地参保记录)】
5、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7、在职员工身份证;
8、企业近 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
(1)工资支付凭证;
(2)财务报表;
(3)纳税记录;
(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
(5)经营许可证;
(6)合同与订单记录;
(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
(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
(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
9、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详见附件。)
注意事项:
1、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申请人申请补贴时,在非本人名下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应予审核不通过。
3、变更过法定代表人的创业主体不能申请本项补贴。
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首次申请的按是有就业人数计算,再次申请时按净增加人数计算),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其他要求:
1、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满 12 个月,且申请补贴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创业主体申请补贴前 6 个月正常经营;
3、创业主体招用员工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在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以上需同时满足。
材料清单:
1、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
4、创业重点扶持对象佐证材料;【高校毕业生或在校生提供学籍证明或毕业证书;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或转业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2,3,6,7页);返乡创业人员第二类人员提供户口簿、外出求学返乡人员提供毕业证书,外出务工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外地社保缴费记录(请提供最后一次外地参保记录)】
4、招用人员花名册(网上打印)、身份证及劳动合同;
5、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证明及该账户最近1个月流水;
6、企业近 6个月正常经营的佐证材料,提供资金流水及以下材料中至少一项:
(1)工资支付凭证;
(2)财务报表;
(3)纳税记录;
(4)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明;
(5)经营许可证;
(6)合同与订单记录;
(7)反映企业业务往来的货物运输单据、出入库记录等;
(8)广告投放、网点运营、社交媒体运营等市场推广活动记录;
(9)地级以上市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能佐证企业正常经营的材料;
7、小微企业佐证材料。登记注册类型属于企业的,提交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号101-1表)(未纳入《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范围的企业,填写《企业划型承诺书》,详见附件。)
注意事项:
1、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2、同一创业重点扶持对象只能为名下一家创业主体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3、同一被招用人员身份信息只能用于享受一次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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