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业见习补贴办事指南一、补贴条件:1.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参加就业见习时未就业或创业;(2)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3)非在校学生。2.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3.用人单位已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保险期限需覆盖见习期)。二、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
就业见习补贴办事指南
一、补贴条件:
1.参加就业见习人员符合以下条件:(1)参加就业见习时未就业或创业;(2)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3)非在校学生。
2.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人员见习,且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3.用人单位已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保险期限需覆盖见习期)。
二、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三、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四、补贴期限: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五、申请时间:
补贴对象应于实际见习时间满3个月后至见习结束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六、申请程序:
(一)网上申请:申请单位需通过单位账号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首页搜索“就业见习补贴申领”选择办理地区进行办理,根据要求完成线上申请程序。
(二)线下核验:在网上提交申请后,申请单位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清单如下:
1.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补贴人员花名册(网上下载并打印);
2.见习协议书、岗位需求信息表、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就业见习鉴定表(按模板填写);
3.见习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每月工资流水;
5.意外险或工伤保险凭证及发票;
6.单位营业执照、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七、特别提示:
1.招聘见习人员前,单位须注册/登录“广东公共就业服务云平台”对见习人员进行备案,并将《岗位需求信息表》、《单位登记备案申请表》交至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见习人员入职前,用人单位已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保险期限需覆盖见习期,建议参加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覆盖见习期”以“社保增员”开始)
3.以16-24岁失业青年身份参加见习的人员,见习前须登记失业。
4.同一人员最长只能享受12个月的就业见习补贴。
5.见习期未满即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剩余期限的判断以就业见习系统记载信息为准)。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业务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大楼东403室,清城区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
咨询电话:0763-3939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