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月前,本市将劳动争议仲裁业务和人事争议仲裁业务合并,更名后的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在原有的管辖范围上,还负责受理市属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事业单位人员产生人事争议有了更好的申诉渠道,而今年上半年本市劳动争议案件也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
-人事争议三个方面问题值得注意
5月1日以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尚无人事争议案件立案。但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虽然前来咨询人事争议情况的也不过10多人次,但反映的诉求却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注意,一是职工担任某工程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尚未完成任务的,从事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且在国家规定保密期内的人员,确实不允许随意离职,必须经过组织批准;二是聘用合同明文规定培训费问题的,即职工在单位期间接受了单位组织的培训培养,离职时应按照合同要求给予单位补偿;三是较为个别的现象,即职工离职后单位扣押档案、不办理社会保险转出手续的,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进行解决。
-劳动争议劳动报酬争议约占四成
根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统计,今年上半年,在该院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中,约有四成基于劳动报酬方面的争议,其中涉及追索加班费、最低工资差额的仍占主要部分;约有三成是基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其中企业不为职工缴纳保险的呈下降趋势,要求企业足额缴纳保险的呈上升趋势,另外就是基于工伤保险方面的申请也呈现上升趋势;还有不到一成的案件是基于福利待遇的,包括带薪年休假工资等问题。同时,争议内容复合化也是较为明显的特点,即一个案件各种争议交织在一起,诉求甚至达到十余项。加之群体性争议增多,造成了争议处置难度的逐渐加大。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直致力于争议调解,去年调解率达到案件数量的七成以上,今年还将继续加强争议调解工作,尽可能使双方在案前实现相互谅解、案结事了。
-仲裁基础保留劳动关系存续证据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受理仲裁时效范围内,基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争议,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发生的争议不在受理范围内。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就成为申请人提请仲裁的先决条件,那么哪些材料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续?相关人员告诉记者,此类材料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单位工作证、考勤身份卡、社会保险证等材料,而确实有一些前来提请仲裁的职工没有任何一种上述材料,这就使申请人在立案时遇到困难。因此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也提醒职工,拥有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是职工应有权利,应该主动向单位人事部门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