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清退工作的通知
辖区内各类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文件第三章第五条规定,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4.6个月内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3次以上的,或终止就业需求的,或主动提出要求退出认定的;
5.已实现就业创业或失业登记被注销的;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已实现就业创业的;
7.被判处刑罚的;
8.因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9.被查实确认存在骗取、套取就业补助资金行为的;
10.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
接上级通知,我中心于近期将根据就业困难人员实际就业创业情况进行清退,并通过发送手机短信进行告知,但由于业务系统信息存在部分人员联系电话缺失、空号、过期等异常情况,故无法取得联系,请予谅解!
如您对取消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决定有异议,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重核申请。详情请咨询清城区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3316331。
特此通知!
2021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