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一、文件依据《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1号)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一、文件依据
《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23〕11号)
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
具有本省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大龄失业人员。指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的人员。
(三)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指在民政部门低保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的人员。
(四)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城镇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
(五)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指户口簿显示住址在农村的同一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
(六)失地农民。指依法被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
(七)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指最近一次办理失业登记后连续失业1年(含1年)以上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指经过戒毒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九)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指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康复后回归社会的人员。
(十一)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且在申请认定时已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
(十二)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指需要赡养同一家庭户口中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重大疾病参照我国保险行业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十三)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具体办理流程
*注:公示完毕后,请于三个工作日内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四、应提交材料(受理和审核认定时均需提交)
1、《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复印件;
3、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4、《就业创业证》原件、复印件(复印第2、3、6页);
5、属于以下类别人员的,还需分别提供如下材料:
(一)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证件;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四)农村零转移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户口簿、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材料以及家庭户口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人员均处于无业状态的承诺书;
(五)失地农民,提供村集体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材料;
(六)戒毒康复人员,提供经过戒毒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七)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刑满释放材料;
(八)精神障碍康复人员,提供经过精神障碍治疗并已康复材料;
(九)失业6个月以上的退役军人,提供退出现役材料;
(十)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提供户口簿、申请之日前3个月内由县级以上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和签名、医院盖章的材料。
户籍地与常住地不在同一地市区域内的人员,在常住地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时,除提供对应类别人员的材料外,还需提供常住地核发的《居住证》或可校验的电子《居住证》。
五、业务咨询
如有疑问,请致电清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咨询,联系电话0763-3316331。办公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松鹤西街松涛大街和富楼首层
附各人社所咨询电话及办公地址,具体如下:
人社所名称 | 地址 | 电话(0763) |
凤城人社所 | 清城区环城二路35号1-3号 | 3327299/3346300 |
东城人社所 | 东城街道政务中心(莲塘小学旁) | 3920312 |
洲心人社所 | 碧桂园未来城东门旁二楼 | 3376797 |
横荷人社所 | 横荷有线电视站对面 | 3367253 |
石角人社所 | 石角镇华康花园对面 | 3202582 |
源潭人社所 | 源潭镇源新二路54-56号四楼 | 3243552 |
龙塘人社所 | 龙塘镇政府内 | 3602884 |
飞来峡人社所 | 飞来峡镇政务中心 | 384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