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失业登记的通知
辖区内各类失业登记人员:
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粤人社办[2020]6号)文件要求:各地要加强失业登记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注销失业登记。
(一)超出登记年龄: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处于就业状态: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终止就业要求:已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判刑或收监执行的;死亡的;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连续6个月无法联系的。
(四)各地确定的其他情形。
接上级通知,我中心于近期将批量清退系统失业登记数据,并通过发送手机短信进行告知,但由于系统信息存在部分失业登记人员联系电话缺失、空号、过期等异常情况,无法取得联系,请予谅解!
如对注消失业登记有异议,可咨询清城区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3316331。
特此通知!
2021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