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失业保险类)办事指南(暂行办法)〉的通知》(清人社函[2021]3号)。 (二)服务对象 1、个人借款人 登记失业人员
创业担保贷款办事指南
(一)政策依据
1、《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25号);
2、《关于印发〈清远市创业担保贷款(失业保险类)办事指南(暂行办法)〉的通知》(清人社函[2021]3号)。
(二)服务对象
1、个人借款人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在清城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a、申请人在清远市有参加过失业保险记录;
b、提交贷款申请时年龄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c、有具体经营项目;
d、已在清城区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e、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所创办的创业主体登记注册时间须在3年内。
2、小微企业借款人
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a、在清城区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
b、当年(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c、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d、法人在清远市有失业保险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符合条件的重点扶持对象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带动就业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期限每次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贷款利率不高于LPR+50BP)。
3、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所需资料
1、个人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a、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b、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c、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d、创业计划书;
e、场地证明(即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f、经办银行需要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2、小微企业借款人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a、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b、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c、小微企业声明函;
d、员工花名册及重点人员证明材料;
e、经办银行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经办银行提交申请(需正确勾选人员类别)后,由经办银行审核申请人征信情况,并到所属地就业服务机构复核申请人材料,然后交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及公示,最后由经办银行放款。
(六)业务咨询
在清远市清城区创业的,业务咨询可联系清城区邮政储蓄银行、清城区农商银行。或致电清城区人力资源市场咨询,联系电话:0760-3316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