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准备连原单位带劳动仲裁一起告
2011-05-12 | 阅读 1579 | 来源: 网络收集
32岁的赵彦军是吉林市船营区人。工作7年,始终没有能够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三险一金”。向单位申请遭到拒绝后,他到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但3个多月过去了,劳动仲裁始终没有立案。赵彦军准备将仲裁机关一起告。
赵彦军说:
“临时”了7年 后来被辞退
2003年2月,赵彦军通过朋友关系,到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原为吉林市龙潭区经济开发区,2009年4月20日改称。以下简称为吉林化学工业示范园)工作。开始时,赵彦军每月工资在500元左右。2008年起,达到约1200元。
“我始终都是临时工,从来没签过劳动合同。但是去年9月份,我听说新颁布的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就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不签,就自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用工单位必须给员工缴‘三险一金’。我就跟单位提出了要求。”赵彦军说,去年10月10日,赵彦军所在办公室领导突然提出让他签一份《临时用工协议书》,“我一看协议书上写着‘本协议期限是一年’,就觉得不对了。我都工作了七年了,如果签了合同,就证明我以前白干了。而且,每年签一次,正好可以避开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一直不用给我交保险。我明确表示不会签这个协议。大约10月27日左右,办公室主任直接跟我说,以后不用过去上班了。就为了要求‘三险一金’,我被开除了。”
提请仲裁 3个多月没立案
离开吉林化学工业示范园后,赵彦军到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去年12月7日至今年3月20日,赵彦军先后10余次到仲裁部门了解情况。
“但是,都拖了快4个月了,他们始终没有给我立案。我查看了一下劳动仲裁的相关法规,正常的话,他们必须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予以立案的答复。”赵彦军说,“我只知道如果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劳动仲裁不给立案,我要告他们,却不知道应该去哪个部门。去吉林市纪检委问了一下,接待的人说了半天我也没整明白到底该去哪里。”
工业示范园说:
打算和谐解决 听从仲裁决断
记者近日与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委会办公室一位闫姓副主任取得联系。
记者:赵彦军是你们单位原来的员工吗?
闫副主任(以下简称闫):是的。他是我们这的临时工,任司机职务。
记者:他因为什么离开的?
闫:我们当时正在进行园区整改。当时是2009年10月中旬。我们一共有5个临时司机。赵彦军被分到化工产业发展一局。在订立合同的时候,他觉得不能保证五险一金等权益,就拒签合同,然后就辞职了。
记者:他是辞职的,不是被开除的吗?
闫:不是。我们没有相关的记录。没有人要开除他。他是自己看到一个处罚他的通知,然后就离开了。
记者:什么处罚通知?
闫:他开班车接送园区领导,放很大的音乐。领导批评他后,他把音量开得更大。10月15日的时候,单位贴起了处罚通知,给与他警告处分,并扣发3个月的奖金。他看到通知后,就走了。
记者:他在你们单位工作7年,一直没有签正式合同、没有享受过“三险一金”待遇?
闫:他是临时工。没有。这事我们正在与他协商,希望与他和谐解决。
记者:怎么和谐解决?
闫:应该给的都给他。他的要求,我们尽量答复。
记者:其他临时司机都签了那份临时协议吧?
闫:全都依法履行正常手续。这事劳动仲裁正在参与。我们完全听从劳动仲裁的决断。
记者随后与原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于长富取得联系。他答复:“不签合同当然不能待在单位了。口头通知他离开的。”
劳动仲裁说:
不是不立案 是暂时不立案
记者昨日10时许到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见到调解仲裁管理处处长莫宪忠。
记者:赵彦军去年12月申请仲裁,为什么至今还没有立案?
莫宪忠(以下简称莫):我们正在进行调解,努力促成他们和解。
记者:时间已经过去3个多月还没有立案,这符合劳动仲裁的相关规定吗?
莫:我们考虑到特殊情况。正常情况下,我们收到仲裁申请后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通知对方。
记者:什么特殊情况?
莫:这个涉及到政府行为,考虑到社会影响,对方平时应付的公务比较多,还有他们正在协商……
记者:赵彦军认为你们迟迟不立案,是不作为行为。打算告你们。
莫:我们不是不作为。正在协调双方。我们也不是不立案。只是暂时不立案。如果达不成结果,我们再给出具协调失败的决断。
记者:这跟不立案有关系吗?
莫:这个在我们受理的范围之内。我们正协调,不是不受理。
律师观点
用人单位应予赵彦军补偿
吉林律师刘亮认为,赵彦军工作7年,即使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也已形成事实上的长期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吉林律师杨剑峰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