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劳动合同谁说了算?
2011-05-06 | 阅读 1514 | 来源: 管理世界
一纸劳动合同,就是劳动者维权最直接的依据!迈进新的一年,很多人的劳动合同又到期了,也因此遇到了很多续订劳动合同的烦恼。此文结合典型个案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支招”。
降低薪酬还续订吗?
典型个案:
广州市天河区一家公司的职员张小姐去年1月份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刚好期满。在商谈续订劳动合同时,公司提出,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如要续订劳动合同,必须降低工资标准。张小姐认为公司效益并未受到金融危机影响,不同意降薪,结果公司不与她续订劳动合同。
专家支招:
作为首次期满续订的劳动合同,其选择权在用人单位手中,此时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续订。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张小姐虽然不能要求公司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如果张小姐已经与公司签订过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情况又不同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就在张小姐手中,张小姐可以选择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可以选择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如果张小姐在该公司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第一次签订的固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有义务与张小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小姐也有权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愿”签固定期限合同合理吗?
典型个案:
番禺区某工厂技术工人王先生反映,最近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件怪事:对很多已经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的员工,工厂还是要求再签订一年劳动合同,不给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员工在“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声明”中签字。有不少工友也没认真看就签了。这种情况怎么办?
专家支招:
首先单位这种做法不足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洪水猛兽,这种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加员工属感、稳定熟练工人、共同应对金融危机都是有好处的。其次,《劳动合同法》规定,一般情况下,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续订劳动合同的选择权就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此时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强迫劳动者提出并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则有拒绝的权利。王先生如果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时,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要与王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提醒的是,所谓“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声明”中签字,对劳动者是不利的,建议劳动者拒绝签字,或者注意保留证据以便将来维权之用。
续订劳动合同能否不写明期限?
典型个案:
广州市天河区某教育培训机构的李老师,今年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在续订劳动合同时,人事经理说,现在单位正在研究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劳动合同期限尚不能确定,现在先空着,到确定下来可以再补充进劳动合同中。
专家支招:
虽然《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出于灵活用工的方便,以及担心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便故意不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期限,以为只要不写明期限,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用人单位这样的想法和做法是行不通的。劳动合同有三类: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李老师这种情况,没有约定终止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李老师可以根据自己保留的合同文本,确定自己劳动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万一将来遇到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就可以加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