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单位因改制原因,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签订了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职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根据其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安置费。但是在协议签订后,由于当地政府的原因,安置费一直没有向职工发放。现在职工提出,由于单位没有发放安置费,应当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基本生活费。
问题:职工有权要求单位支付生活费吗?
律师观点: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贵酒店因改制、转制的原因,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后,以职工“自愿辞职”、企业支付一次性辞职安置费的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该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自双方协议约定的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结。
根据《劳动法》及其有关规定,劳动关系解除后,作为用人单位一方将不再向劳动者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同样,劳动者也无须向用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义务,也不再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至于说“劳动关系解除后用人单位未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安置费”的问题,双方可以继续协商以期尽快妥善解决。如果单位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但是,因为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安置费,职工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生活费,这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