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未在当年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等于自行放弃年假吗?
2010-11-25 | 阅读 3125 | 来源: 网络收集
摘要: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休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安排的,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而非必须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休年假书面申请才能启动。即使劳动者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当主动安排,而不能视为劳动者自动放弃。除非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用人单位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以视为劳动者自行放弃年休假,但同时仍需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小李是某个体工商户餐馆的小工,自参加工作以来已经在该餐馆连续工作满2年,2009年8月,小李向老板提出休5天的年休假,结果老板说饭馆经营正值旺季,要求小李留下来继续工作并答应给加班工资,但其后老板并未兑现诺言。于是小李要求老板支付带薪年休假期间3倍的工资,老板其后说是小李没有提出休年休假,所以小李无权要求主张未休年休假的补偿权利。其后,小李将该个体工商户告上了法庭,老板无法举证证明曾安排小李休年假或小李明确表示放弃休年假的事实,最终法庭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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