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3473元
昨日,市财政局发布了清远市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最新调整,经过本次调整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清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3倍以内,即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3473元。
全市平均月缴存最高限额5389元
据了解,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执行时间为2015年1月至12月。本次调整后,在缴存年度内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再作调整。
根据清公积〔2015〕14号文件,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最高不得超过清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清远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4491元)3倍内,即13473元,同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8%—12%缴存。
八个项目作为缴存公积金的基数
清远市行政事业单位的缴存基数统一按《关于规范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和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即以十个项目作为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一)个人的基本工资;(二)规范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三)规范的节日补贴;(四)年终一次性奖;(五)特殊岗位津贴;(六)计划生育奖励金(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核定);(七)政府年终绩效考核奖;(八)住房货币补贴;(九)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十)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在上述10个项目之外的一律不准作为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基数,更不能由单位自定计算基数。
事业单位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工资组成:(一)基本工资;(二)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津贴);(三)规范的节日补贴;(四)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五)计划生育奖励金(按上年度统计部门发布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核定);(六)住房货币补贴;(七)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八)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补贴。中央、省属驻清单位和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缴存,并结合实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