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开始啦,时间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
昨日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与2015年相比,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以及报销比例均有调整。其中,2016年度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学生除外)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509元。另外,2016年三级医院的就医医保报销比例比2015年提高了5%。
2016年度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每人每年120元
2015年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和非本市户籍在校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29元;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2016年度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非本市户籍的居民(学生除外)个人缴费标准定为每人每年509元;对符合当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其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补助。
据市社保局医保科科长廖绍新表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全国2016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不低于120元。国家逐年增加财政补助及提高个人缴费标准是为了满足广大参保人的就医需求及逐步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2016年度三级医院就医医保报销比例将比2015年提高5%
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市内就医的,一级医院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基金支付75%,个人自付25%;三级医院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与2015年度相比,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三级医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也就是说,三级医院的就医医保报销比例比2015年提高了5%。
廖绍新介绍,目前清远市人民医院、清远市中医院及清远市妇幼保健院为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主要为各县(市、区)人民医院、部分中医院等,乡镇卫生院均为一级医院。具体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相关信息可登录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查询。
12月31日前参保人要选定一家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廖绍新提醒,参保人必须于每年的12月31前,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一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作为其本人2016年度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可登录清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网站或至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若在12月31前不进行预选(变更)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将默认参保人上一年度的指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变。
参保人自缴费后的1月1日起在医保年度内享受相应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廖绍新强调,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征收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在下一年度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参保人未缴交年度医疗保险费的,自行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征收期外可办理参保缴费的人群,即可以中途参保的人群为新生儿、新落户居民及当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暂停参保缴费的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