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社保局了解到,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日前从市社保局了解到,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20元。
随着社会总物价指数上升、城乡居民就医需求不断提高、待遇标准逐年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压力增大。按照国家及省的相关文件要求,为了平衡政府和个人的责任,需要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可持续发展筹资机制。
本次调整缴费标准针对清远市所有城乡居民,低保户、五保户、孤儿、重度残疾人员和纯二女结扎户等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助,个人不缴费。缴费时间为2015年10月1日至11月31日。
城镇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已办理银行代扣、代缴手续的,需在原代扣账户中保持足够的余额由银行代扣,以免影响享受2016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相关待遇;未办理参保登记的,请在征收期内持户口本、身份证和银行卡(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镇(街)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农村户籍居民由各村(社区)委会组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征收工作,各镇(街)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服务所负责办理相关参保、变更手续。
虽然缴费标准提高了,但待遇标准方面也作出相应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三级医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5%,即市内三级医院支付比例由55%提高为60%,市外三级医院支付比例由45%提高为50%。
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在指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属门诊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给予报销55%,个人自付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