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社局:高温场所工作中暑可算工伤
2011-08-04 | 阅读 1640 | 来源: 网络收集
摘要:

          (广州日报)“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都可以收到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连日来广东各地高温酷暑,高温下作业的务工人员是否领到了高温津贴,高温下中暑算不算工伤,引起关注。

          昨日下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人和专家就此进行了详细解读。

         一问:什么是高温作业?

         解释: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即为高温作业,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二问:广东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和时间?

         解释:按照2007年9月5日颁布并实施的《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7〕103号)规定,广东省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发放对象为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

         三问:广东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

        解释:目前,广东省高温津贴政策的适用范围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职工未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四问: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是否还需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解释: 6月~10月期间,用人单位应视高温天气情况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也应按照规定向室外作业人员和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不能通过发放清凉饮料等防暑降温措施来代替高温津贴的发放。

        五问:非高温作业人员是否发放高温津贴?

        解释:根据《关于非高温作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19号)规定,非高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问题,由用人单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与职工平等协商确定。

        六问: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该注意什么?对工作时间有什么要求?

        解释: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合理安排职工工作和休息,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安全;露天作业的,应根据气温状况,及时采取调整或缩短工作时间等措施,避开高温时段进行作业,可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增加休息,降低劳动强度。用人单位在高温期间,要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禁止超时加班。

        七问:用人单位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能否扣除劳动者的工资?

         解释: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职工工资。

         八问:高温天气下是否对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特别的保护措施?

        解释: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九问: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解释: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依法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十问: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解释: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工会组织反映或拨打12333热线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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