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报讯 (记者/付强)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7月起清远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执行2011年缴费年度缴费基数。据悉,各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工资必须向全体参保职工公布并由个人确认,任何单位不得少报、瞒报投保人数及缴费工资。
据悉,清远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随全省平均工资上调,根据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发布,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63元。清远市各参保单位须按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申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三倍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0089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60%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2018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月应税工资高于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三倍的,按全省20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10089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低于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的,按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为基数申报缴费工资。
此外,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按全市2010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248元)为缴费工资。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424元)为缴费工资。
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变化如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按本人应税工资、薪金为缴费基数,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缴费基数(10089元),缴费工资下限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636元);工伤、失业保险以清远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50元)为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征缴,以2006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1424元)为缴费工资。